危险驾驶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指引_产品中心_ku体育平台_官方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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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KU体育    发布时间:2024-06-07 05:34:21
产品说明:

  4.饮酒后休息时间长短、醉酒驾驶的动机、驾驶车类型、醉酒驾驶持续的时间、距离、驾驶速度、行驶路线(起点、目的地、经过的路段、是否在高速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等);

  5.是否载人(载人数量)、有没有营运的性质、是否运载危险物品、是否吸食毒品;

  6.是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人员受伤情况)、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情况(赔偿、谅解情况);

  7.被查获后至抽血时有无再次饮酒,被查获后酒精呼气测试检验、抽血送检情况及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8.归案经过(被查获过程、报警情况、对他人报警是否明知、得知有人报警后的行为、是否配合公安机关执法)等。

  证人最重要的包含与嫌疑犯共同饮酒人员、搭乘人员、代驾人员、报案人、现场目击证人、医务人员等。

  根据其所能证明的事实部分,主要印证嫌疑犯饮酒情况及醉酒驾驶车辆情况。其中对医务人员取证,主要是针对嫌疑犯事故受伤入院处置情况,是否用含酒精的溶液处理过抽血点附近皮肤等事实。

  证明内容:被害人或者被害单位情况、嫌疑犯是否为机动车驾驶人、嫌疑犯是否饮酒、发生交通事故经过(车辆受损、人员受伤情况)、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情况(赔偿、谅解情况)等。

  证明内容:测试时间(是否及时)、被测试人的姓名、驾驶证号、测试地点、测试数值、被测试人有无异议、是否签名捺印、是否两名民警执法。

  证明内容:血液提取时间(是否及时)、地点、数量、血样的编号、是否使用非醇类消毒液、是否使用抗凝管存储、是否密封保管、有关人员(医务人员、嫌疑犯、侦查人员、见证人)是否签字捺印确认。抽血过程应当有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合乎条件的人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对抽血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2.全程录像应当录取抽血使用的消毒液、抽血数量、保存情况及血样编号等细目;3.全程录像应当确保连续,特别是抽血的关键步骤应一一确认,防止血液被调包等情况发生。

  证明内容:送检时间(是否及时)、检材情况(是否密封、嫌疑犯、医务人员、侦查人员、见证人是否签字、送检血样编号是否与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编号一致,送检血液是不是达到规定数量)、鉴别判定的方法是不是满足国家标准、鉴别判定的结果、鉴别判定人员是否签名、鉴定机构是否盖章、鉴定意见是否告知嫌疑犯、有无申请重新鉴定(申请理由、是否批准、批准重新鉴定判别是不是合法)、是否附有鉴定机构、鉴别判定人员资质。

  (八)发生交通事故的,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伤者病历、赔偿协议、谅解书等

  证明内容:案发现场情况、是否违章、车辆受损、人员受伤情况、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情况(赔偿、谅解情况)等。

  证明内容:驾驶车辆类型、车辆行驶状态、是否载人(载人数量)、有没有营运的性质、是否运载危险物品、是否吸食毒品、事故车辆受损、人员受伤情况、有无抗拒执法、嫌疑犯是否为机动车驾驶人等。

  证明内容:案件线索来源;查获的时间、地点、方式;嫌疑犯被查获时的醉酒状态及配合执法表现情况,机动车的车型、号牌等基本特征和行驶的路线距离;公安机关及其办案民警现场采取的措施;有无自首等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情况。发生交通故的,应固定交通事故相关情况。

  包括户籍证明、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行驶证、车辆信息查询记录、交通行政违法前科、刑事犯罪前科、本次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辨认现场笔录、相关行驶路段的监控录像等。

  证明内容:嫌疑犯的身份情况、准驾资格、准驾车型、驾驶车辆类型、车辆是否年检、车主(是否单位车辆、公务车辆、盗抢车辆)、车辆行驶轨迹、违法犯罪前科情况、本次交通事故的行政处罚情况、案发地点情况等。

  对于公共道路有争议的,还应查明行驶的路段是否为公共道路,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路段交付使用的批文、规划部门对公共停车场审发的证件、小区是否为封闭式管理小区的有关证据材料。

  在收集、审查嫌疑犯身份信息时,要格外的重视嫌疑犯(特别是有一定的社会地位、职务的人员)可能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参与诉讼的情况。在收集、审查证据时,应通过讯问嫌疑犯的身份信息、家庭情况、工作经历,结合证人证言、户籍资料、现场指认、辨认笔录、查获现场的视频资料、行驶路段的卡口监控录像等综合审查判断嫌疑犯自述身份信息的可靠性。

  (一)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取证规则收集证据,规范侦查行为,筑牢案件质量基础。

  (二)人民检察院在审核检查起诉危险驾驶案件中应当强化对血液酒精含量鉴别判定程序、鉴别判定的方法的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2.血液保管、检测是否规范,如是否使用AB管、重新鉴定时是否使用B管,检测时血液量是否与提取时一致等;

  4.是否充分保障了当事人权利,如是否及时告知当事人鉴别判定的结果,是否告知其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三)对于以下情况能够补正的应当及时补正;不能有效补正的,相关证据不予采信;构成非法证据的,依法予以排除;对于排除非法证据后达不到起诉标准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2.对于血样提取中见证、同步录音、录像或血样提取登记表制作等相关程序操作不规范,导致血样来源存疑的;

  3.对于提取血样后未按照《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5条的规定立即送检,或者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在3日内送检,导致血样可能变质的;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应当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通报情况,共同规范司法行为,确保案件办理质量。